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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事关光伏企业生死的宝典:要拼技术,更要拼品牌!

2025-04-05 10:44:58 来源:官仓老鼠网 作者:新竹县 点击:859次

反过来,也可以说,如果能证明加害行为符合规范要求,就可初步推定(可被更有力的证据推翻)一般侵权责任的违法性要件甚至过错要件并不成立。

按照一审判决,污染物排放标准这一行政规范,同时也是认定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重要依据。其中Richard B. Stewart教授作为支持者还特别针对Robert L. Rabin观点进行了针锋相对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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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的介绍,请看:彼得.凯恩:《阿蒂亚论事故、赔偿及法律》,同前注〔26〕。[59]对风险分配是否公平合理这一问题的回答,涉及前述对个体行动自由和相关权益保护的恰当平衡。因此,在此种情形下,还是应当综合考虑其选址是否适当、是否采取了相当的防治措施等因素决定其侵权责任是否成立。例如,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先将环境噪声污染界定为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的噪声排放,[28]然后在法律责任中规定[29]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并且,在百余年过去后的今天,合规能否成为侵权责任的抗辩理由,在发达国家也仍然是个聚讼纷纭的未决论题。

但是,这些并不影响上述分析及结论的成立。[38]例如,Georgetown Law Journal在1999-2000年号上,发表了一组题为Regulatory Compliance As A Defense To Products Liability(合规作为产品责任的抗辩事由)的专题研讨论文,包括了合规作为侵权责任抗辩理由的支持者与反对者两方面的代表性意见。[6] [奥]欧根?埃利希:《法社会学原理》,舒国滢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9年版,作者序。

行政诉讼法学研究的落后局面也直接影响到行政诉讼法学教科书的编写。例如,在叙及行政诉讼制度的目的或功能时,一般的教科书大多停留在纠纷解决、权益保护及监督行政的争论上。例如,在论及行政不作为[12]时,作者通过6个案例的引用阐释了行政机关具有法定职责、当事人具有请求权、当事人提出请求、行政机关不履行等针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四个要件。[16] 胡玉鸿:试论法学教材的编写目的,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4年第3期。

[2] 作为一名与作者具有相同研究旨趣的学者,笔者认为,该书是二十年来国内不可多得的优秀行政诉讼法教科书,其著述风格、研究进路及观点创新都值得学界关注。[16] 也就是说,好的教科书首先要尊重学界通说,同时又能够有所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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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著共分行政诉讼制度概论、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司法审查的标准、司法救济的手段以及行政诉讼程序等五编。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中首次明确提出要完善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明确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制定简易程序审理规则,随后又发布了《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对简易程序试点的具体运作提出了若干意见。在论及排除重复起诉的既有程序[13]时,作者则通过案例援引总结了实践中所存在的更多法外情形。笔者认为,何著的缺憾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知识点的遗漏。

又如,何著将证据问题置于审查标准篇之下仅以三节内容加以论述,给人一种简略之感,但其论述实际上也覆盖了行政诉讼证据的主要知识点。为此,本文拟从如下三个方面对该书进行解读,希冀社会转型时期的行政诉讼法能够获得在微茫中坚守法治、在焦灼中等待正义(作者提记用语)的人们更为密切的关注。有趣的是,作者在自序中同样有一番自我反思,如大量案例的铺陈可能使读者只见案例、不见原理、篇章结构的标新立异可能使读者一时不知说的是哪里等。有的教科书虽然呈现出一定的研究性质,但多半还是作者研究论文的汇编。

正如江必新教授在该书序言中所说的那样,这确实是一本不同凡响的行政诉讼法教材,从体系、内容到文字都独具一格,清新扑面……它值得作为行政法实践者的案头书、研究者和学习者的参考书。尽管何著可能还存在上述缺憾,但其理论贡献却是极为显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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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参见江必新:《积极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载《人民法院报》2011年7月23日第5版。[22]二是所引规范文本的局限。

[9] 何海波:《行政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464—466页。基层人民法院的行政法官通过个案处理,在纠纷化解之中努力将正义展现在行政相对人的面前。有的教科书虽然也增加了个别新的知识点,但大多还只是作者个人的研究心得,称不上是对通说的发展。[20] 也就是说,理想的司法救济体系除了包含事后的压制性救济和事中的临时性救济之外,实际上还应当包括事前的预防性救济。[5] 何海波:《行政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48页。三是法院能够给予当事人什么样的救济。

相比之下,内部行政程序则较少获得关注。文章来源:《行政法学研究》2012年第3期。

又如,在第十二章判决之外的处理方式中,作者关注到了司法建议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并总结出了作为救济措施的司法建议的四种情形[9],与学者有关裁判引导型、裁判补充型、纠纷预防型及裁判执行型[10] 司法建议的类型化归纳具有异曲同工之效。[7] 当前,进一步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呼吁不断高涨。

就何著四个核心篇目的设计而言,不仅遵循了行政诉讼制度内在的运行机理,而且还将一些略显边缘的制度加以整合论述,进一步丰富了行政诉讼法教科书的知识体系。[8] 方世荣:《行诉受案范围的局限性及扩展》,载《法制日报》2012年3月21日第4版。

于是,这种洋溢着概念法学气息的行政诉讼法学教科书大多就只能适用于法学院的课堂教学了。举凡异地交叉管辖、协调处理、司法建议等制度创新,大体上遵循的都是这一模式。[18] 何海波:《行政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55页。二、行政诉讼研究进路:穿行于个案——规范之间国内行政诉讼法教科书不尽人意的现状实则与行政诉讼法学研究整体上的相对落后直接有关。

注释:[1] 龚祥瑞主编:《法治的理想与现实》,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5页。也许这个问题并不十分重要,但对于行政法的初学者而言,追求知识的完整性和系统性还是很有必要的。

[11] 何海波:《行政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36—139页。例如,为了有效破解民告官不见官、法官审案不见官的难题,全国各地大力推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并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积极认可。

[24] 何海波:《行政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499页。只有这样,才能使特定学科的知识得到最为广泛的传播。

综观何著,作者对个案的运用达到了近乎苛刻的程度。如同学术研究应当反哺课堂教学一样,行政诉讼法学的研究成果也应当反哺行政诉讼法学教科书之中。但受民主合法性、专业知识的局限以及通过司法确立规则形式上的不足,行政诉讼发展法律必定是有限的,也应当是有节制的。事实上,身处急速社会转型时期的人民法院,一直都在体制内寻求行政诉讼制度的生长空间,并通过各种形式实实在在地发展着现行《行政诉讼法》。

于是,法学教育的质量、法学教育与实践的距离也就可想而知了。在作者看来,行政诉讼制度的核心问题主要有四个:一是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门槛。

这种视角所关心的已经不仅仅是纯粹文本层面上的行政诉讼法,而是现实社会生活中的行政诉讼法,它试图向读者传递的信息是法院实际上是怎样处理的。二是法院判断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标准。

事实表明,对于行政法的初学者而言,这类教科书往往就像一本没有图画的儿童书[3],很难激发读者的阅读乃至思考兴趣。即使是那些被奉为现代程序核心要素的外部程序,也需要通过内部程序的纽带才能运转,其有效实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内部程序的建构。

作者:通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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